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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市场首层及停车场整体出租竞价公告(项目编号:GDZZ2024-108)
来源: | 作者: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04-08 | 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清远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松岗市场首层及停车场整体出租进行竞价方式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网上竞价

一、项目编号:GDZZ2024-108

二、项目名称:松岗市场首层及停车场整体出租

三、项目租赁使用权(年限):贰拾年

四、租赁使用权数量:1

五、租赁项目内容及需求

1、租赁内容:松岗市场首层(摊位244卡,市场内铺43个)及松岗市场停车场整体出租

2、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拾年期限届满结束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须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1.2、符合国家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按规定完成了报名核查登记手续并领取竞价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正反面)。

3)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报名的,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449日至2024428期间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上注册并将资料邮寄到公司核查报名登记(详细地址:清远市城市花园富康苑6栋西梯1903

八、采用增价方式进行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九、公告时间: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8日;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4月26日17 时00分;(温馨提示:线下提交保证金,请提早缴交,避免核查不及时)

十、网上竞价时间:2024年4月9日9时00分至2024年4月29日10时00分;(在竞价期限截止前,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价,系统将在竞价期限截止时点启动5分钟限时竞价程序,直至5分钟内无人出价,交易结束)。

十一、竞价同时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biddingBulletin/2024-04-08/12469547.html),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上竞价网址: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竞价平台)或网址(http://bid.zhongzhigc.com)


项目租赁需求

(一)租赁需求一览表

序号

内容

数量

期限

竞价初始金额(元)

   

1

松岗市场首层(摊位244卡,市场内铺43个)及松岗市场停车场整体出租

1

20

2500000.00

业主方提供同意的租赁图纸为准

 

(二)租赁项目内容简介

 

1、标的位置: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街37号,松岗市场首层及松岗市场停车场

2、物业面积约7300㎡ ,设有摊位244卡,市场内铺43个,停车场有30余个停车位。

3、参与租赁投标单位可自行现场踏勘并了解现场该物业情况,供应商参加租赁投标即确认该物业为可租赁状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租赁投标、租赁合同无效、撤销、赔偿损失的等。

4、租赁投标保证金:2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租赁竞得者可将保证金转为租赁履约保证

5、租赁投标底价及竞价增幅:租赁投标底价为每年租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00元),每次竞价增幅为年租金总价增加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最后以竞价最高者为成交人。

6、承包本市场必须装修设计标准为标准智慧型农贸市场,装修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伍百万元,(如对该费用存在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租赁成交人(竞得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对该物业的升级改造,改造费用由租赁成交人(竞得者)承担。

7、物业租期、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递增及租金支付方式(最终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7.1租赁期为贰拾年,自2024年   月    日         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租赁成交人(竞得者)优先延期合作期限   

7.2租金支付: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赁成交人(竞得者)必须于成交中标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首季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以后租金按季度缴交,租赁成交人(竞得者)应于季度结束前一次性缴交下一季度的租金。

7.3租金递增:从租赁期的第年开始,以上一年租金缴纳金额为基础,每满年递增10%

7.4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2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

业主方

名称:清远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18033318145

1.2

代理机构

 称: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先生

 话:0763-3333063

1.3

项目名称

松岗市场首层及停车场整体出租

1.4

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街37

1.5

出租范围

松岗市场首层(摊位244卡,市场内铺43个)及松岗市场停车场整体出租。

1.6

租赁

20

1.7

 

标准智慧型农贸市场: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1.8

踏勘现场

参与租赁投标单位可联系业主单位自行现场踏勘并了解现场该物业情况。

1.9

竞标底价

租赁投标底价为每年租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00元),每次竞价增幅为年租金总价增加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最后以竞价最高者为成交人,超出范围报价无效。

1.10

竞价有效期

30天(从竞价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11

租赁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线下交纳

1. 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缴费的操作详以业主方到账为准】;

 号:800200 00 000686135

 称:清远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东清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

 

2.金额:租赁投标保证金25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完成缴纳。

3、投标保证金核准由业主方出具书面证明函为准。


、联系事项

(一)业主方:清远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3318145

(二)代理机构:广东中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城市花园富康苑6栋西梯1903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33063


 

 

 


 

  方(出租方):  清远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清远市环城二路35号一楼                                          

联系电话: 0763-3322966     传真电话:                 

 

   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清远  清城区松鹤街37号(松岗市场首层(摊位244卡,市场内铺43个,具体详见“附件一”)及松岗市场停车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为   7300   平方米,乙方已充分了解物业的现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合同租赁期: 贰拾 年,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

租赁物业的用途仅限   农贸市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其它用途,如需变更经营项目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业。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

租赁物业的单位租金按 竞标金额 算,租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乙方应缴纳的任何税费,第一年至第租金为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

 

年限

递增幅度

租金总额(元)

年租金

总额

(元)

        日至         

/



         日至         

/



          日至          

/



         日至           

/



       日至          

/



 

 

(二)租赁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2500000  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在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拖欠职工工资等有关费用,以及不发生赔偿事项以及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将在乙方返还租赁物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违约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另行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其它违约责任。

(三)其他费用

乙方自行支付租赁物业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经营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以及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区域分摊费、垃圾费、电话费、视讯费、燃气费等,均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缴付。

(四)支付方式

乙方需按甲方指定方式支付租赁费用。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租赁保证金在 2500000 元缴至甲方账户。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必须先交租后使用,租金按  季度  (月/季度/年)支付。乙方需于每  季度   (月/季度/年)25日前往银行缴纳下  季度  (月/季度/年)租金,乙方缴纳的租金均为甲方的税后纯收入,若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的,开具发票所产生的一切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缴交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所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以每日5‰的比例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五)免租期

物业墙体、地面残破,乙方享有  /  的免租期,      /    /  日开始计租,免租期内,乙方应向相关供应部门及租赁物业所辖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缴纳水、电、煤气、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应缴费用,以及承担作为该商铺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租赁物业权属清晰,若发生与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确保交付的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模式、设备及场地维护、维修及管理的效果进行监督

4.在日常管理中,如出现乙方经营管理不规范、对设施养护、场地维修不及时等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指令性处理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若在甲方发出限限期整改通知书两次后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未按时交纳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甲方有权实施或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停水停电等催缴措施;逾期十日未缴纳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期内,甲方和物业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租赁物业内查看其内部结构及附属设施,若发现乙方使用和维护不当的,甲方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及修缮,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如第三方因紧急状况或配合政府部门要求而未事先征得乙方同意进入该物业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但甲方事后应立即通知乙方。

8.合同期内,甲方有权转让租赁物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但应在转让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而无须征得同意并不做任何赔偿。所有权转移后新的业主继承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投资的与物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10.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物业重新公开招租。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租金、水电、公共分摊等费用,由于乙方逾期未交或不交上述费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租赁物业的实际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非法或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合同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政府各相关部门关于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乙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业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对租赁物业的防火、安全、治安及卫生等负全部责任。

4.乙方利用租赁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须自行办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水电增容(如需)等一切经营必备的证照,并在开业前向甲方递交以上相关证照及许可证的复印件。

5.乙方须承担本租赁期内所属承租单位因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收、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物业进行改动和增添附属物;虽经甲方同意乙方对承租的物业进行改动和增添附属物的,乙方仍须向有关部门合法办理相关报审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

7.乙方应保持有足额保证金。乙方依约向甲方缴纳相关保证金,以保证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可以扣留所有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在行使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权利的同时,也可行使其他的一切合法权利。

8.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可拆除由其投资的与物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第六条 交付和验收

1.租赁物业交付日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实际交付日到甲方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2.如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交付,则合同期将根据租赁场地实际交付日期相应顺延。

3.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房屋交接验收表。如乙方自甲方通知的实际交付日起5天内没办理交接手续或无理拒签交接验收表的,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第七条 物业装修、维修及保养

(一)物业装修

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物业中进行装修、改动以及增加附属设备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整改以恢复原状,乙方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强制拆除以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必须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装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如需涉及审批,则应按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规定报批。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物业,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及损失乙方必须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维修和赔偿责任

1.甲方只负责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性的维修。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发生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抢修的,乙方可先行代为抢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上述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除主体结构性维修之外的维修责任;公共部位的维修,甲方可进行协调处理,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该租赁物业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老化、失修、危险而导致损失;

2)因该租赁物业内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的损失;

3)因火、烟雾在租赁物业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该租赁物业内或其任何部分渗透、泄漏或害虫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转租和续租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第三方,不得通过委任特许合作等方式由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租赁物业。

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拟续租时,需在租赁合同期届满至少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物业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五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物业,并保证租赁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业的,甲方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外,同时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本合同期末月的租金标准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将被视为放弃对租赁房屋所有物品享有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将物品搬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二)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该物业,同时有权不予返还乙方所交之保证金及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私自转租、转借、分租及通过委任特许合作等方式由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租赁物业。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加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3.损坏租赁物业,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合同期内,甲方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仍不进行整改或不履行义务的。

6.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及进行违法、不道德的活动。

7.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本合同。

8.未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且在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缴纳的。

9.管理不当,安全存在隐患,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通知后不作有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10.从事超范围经营引起的业主或居民多次投诉及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政府整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物业,自征收、征用、拆迁公告发布要求搬迁之日起视为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必须于限期内无条件搬出。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扣除若有的欠缴、违约费用外,余款无息归还乙方,并不做任何补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其它

(一)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并履行了合同通知的义务。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分立等,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责任。

(四)为保证合同期内租赁物业的安全完整,双方同意签订环保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其他约定:    1、签订合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必须对市场进行装修,装修设计标准为标准化智慧型农贸市场,装修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如对该费用存在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物业装修的,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纠纷解决

(一)本合同生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2.乙方已按本合同缴纳了约定的租金、保证金及其他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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